1. 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违反法定程序签订劳动合同,或者以虚假的形式规避劳动合同签订;
2. 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工作;
3. 虚报工时、降低工资、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;
4. 不经劳动者同意强迫其超时工作或者休息日加班;
5. 禁止劳动者参加正当的劳动保护组织;
6. 侵犯劳动者个人隐私权,进行非法监视或者检查。
以上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第69条的规定,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。以下是对每种罪行的详细介绍:
1. 未签订或虚假签订劳动合同罪
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违反法定程序签订,或者实施虚假签订劳动合同,都将被视为犯罪行为。涉及到虚假合同的情况,包括但不限于:虚报工资、未按规定购买社会保险、未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税款等。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,用人单位以虚假形式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,例如采取拉郎配或者劳务派遣的形式等。
2. 强迫劳动罪
从事强制、骗取、拐卖、勒索等非法剥削劳动者劳动的,构成强迫劳动罪。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工作,在法律上也属于强迫劳动罪。强迫劳动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,在刑事责任方面将被追究更严格的责任。
3. 克扣或者拖欠工资罪
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,或者以不正当的理由降低工资,都将构成克扣或者拖欠工资罪。在这种情况下,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,追回自己的工资。
4. 强迫超时工作罪
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,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工作,属于强迫劳动罪中的一种。而对于加班的问题,也需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。在没有取得劳动者同意之前,不得强迫劳动者在其休息日加班工作。
5. 妨碍劳动保护组织罪
用人单位禁止劳动者参加正当的劳动保护组织,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妨碍这些组织的正常工作,都属于妨碍劳动保护组织罪。劳动保护组织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,用人单位不得侵犯相关组织的合法权益。
6. 侵犯劳动者个人隐私权罪
用人单位在进行监视或者检查劳动者时,应当依法依规进行,并保障劳动者个人隐私权。如果用人单位进行非法监视或者检查,侵犯劳动者的个人隐私权,将构成侵犯劳动者个人隐私权罪。
总之,劳动法69条是劳动法中最为重要的一条规定,它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行为。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条规定,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和社会声讨,而劳动者也要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,不被不法用人单位所侵犯。